根據實施資源稅全面改革的需要,為實現新舊稅制平穩過渡,本著簡明實用、便民高效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對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
一、修訂背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的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對鐵礦、金礦、石墨、海鹽等21個稅目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計徵,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産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和大多數非金屬礦也將改為從價計徵。為平衡原礦與精礦的資源稅負擔,相應增加了應稅産品銷售額換算或折算的政策規定。為落實改革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徵納雙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資源稅規範化、資訊化管理的需要,對原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將原資源稅兩張納稅申報表修訂為一張主表、三張附表,既適用於從價定率徵收的納稅人填報,也適用於從量定額徵收的納稅人填報。主表反映從計稅依據(包括計稅銷售量、計稅銷售額)到應納稅額和應補(退)稅額的計算過程,簡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計稅依據的算過程以及減免稅項目有關情況,反映應稅産品銷售額需要折算、換算或者扣減運雜費、外購礦購進金額等情況。納稅人在填寫附表後,主表相關數據項由系統自動生成,無需納稅人再次填寫,僅需簽章確認(特殊情況下需要手工先填寫附表、再填寫主表的例外)。
二是將全部資源稅稅目(水資源除外)按徵稅對象歸納為原礦和精礦兩大類稅目填報。同時明確:煤炭、原油、天然氣、井礦鹽、湖鹽、海鹽等稅目視同原礦類稅目填寫附表(一);以金錠和原礦加工品為徵稅對象的稅目視同精礦類稅目填寫附表(二)。
三是納稅人開採原礦類稅目需要填寫附表(一),開採精礦類稅目需要填寫附表(二);兩類稅目均開採,則附表(一)、(二)均應填報。凡不涉及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寫附表(三)。從量計徵資源稅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寫應稅産品銷售額之類的數據項。
資源稅申報表由過去的兩張主表修改為一張主表、三張附表,雖然表樣增多,但並沒有增迦納稅人填寫申報表的工作量,同時又規範了資源稅納稅申報工作,符合徵納雙方稅收風險防控的需要。
四是規範了油氣資源稅的填報。在附表(三)中,要求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減徵比例按下列公式計算填寫:減徵比例=(綜合減徵率÷適用稅率)×100%;綜合減徵率=適用稅率-實際徵收率。
五是規範了煤炭資源稅的填報。在附表(一)中,比照其他礦産品設計了煤炭的平均選礦比,其計算公式為:平均選礦比=1÷平均綜合回收率;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