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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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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7-10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有效。條款廢止,第四條第(四)項廢止;第五條第(四)項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1條第(一)項和附件1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精神,保障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現將徵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納稅人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1)。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三)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四)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徵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並開具營業稅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二、關於稅控系統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

  (三)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稅務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

  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國稅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

  (四)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的辦法繼續執行。

  三、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問題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附件2)。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産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稅人生産經營的正常需要。

  四、關於貨運專票開具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

  (二)貨運專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一般納稅人資訊;“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資訊;“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填寫增值稅稅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填寫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填寫貨運專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三)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票時,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票左上角自動列印“代開”字樣;“稅率”欄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備註”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其他欄次內容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四)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後,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附件3),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並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附件4,以下簡稱《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的,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承運人可憑《通知單》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貨運專票管理問題

  (一)貨運專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二)貨運專票的認證結果類型包括“認證相符”、“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重復認證”等類型(暫無失控發票類型),稽核結果類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聯”、“重號”、“屬於作廢”和“滯留”等類型。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稽核異常的貨運專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丟失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承運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3.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4.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10日

  政策解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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