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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6-04-1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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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3-31
廢止日期:2019-04-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産,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産。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産,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産,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並增加不動産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産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産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産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五條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産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産凈值率

  不動産凈值率=(不動産凈值÷不動産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於該不動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産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於該不動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産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並從該不動産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第八條 不動産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第九條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産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納稅人登出稅務登記時,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于登出清算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一條 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並於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對不同的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二條 納稅人分期抵扣不動産的進項稅額,應據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建立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臺賬,分別記錄並歸集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的成本、費用、扣稅憑證及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留存備查。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也應在納稅人建立的臺賬中記錄。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抵扣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進項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政策解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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