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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04-1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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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便於徵納雙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管理暫行辦法》,對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進行了明確。

  二、適用範圍

  本公告明確的不動産分年抵扣辦法,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産,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抵扣不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取得不動産和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需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的60%,第2年抵扣進項稅額的40%。

  (二)納稅人新建不動産,或者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並增加不動産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公告明確了如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公告明確了其進項稅額抵扣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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