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個人出租不動産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試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30日
個人出租不動産代開增值稅發票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以下簡稱私房出租),適用本辦法。
個人僅指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取得的不動産,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産。
第三條 私房出租,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第四條 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委託代徵點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委託代徵點無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承租方為個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委託代徵點是指受稅務機關委託並簽訂委託徵管協議的單位。
第五條 個人出租不動産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採取預收款形式的,可在預收款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條 個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委託代徵點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表》;
(二)不動産産權證明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地産買賣合同等能證明不動産權屬的複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複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五)出租方委託代理人申報的,應提供書面委託書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承租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承租方為單位的,提供稅務登記證或社會信用登記證(三證合一)複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第七條 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核,相關資料應按規定保存並登記造冊。
(一)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符合規定;
(二)不動産所在地是否屬於本區縣範圍;
(三)申請開具發票的受票方名稱是否與合同中的承租方一致。
第八條 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應註明不動産的詳細地址。
第九條 委託代徵點應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代開發票管理制度,按規定代開增值稅發票;
(二)應有專人負責領用、保管增值稅發票,並及時做好增值稅發票的領、用、存記錄;
(三)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要求保管和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應設專用保險箱(櫃)保管發票及稅控設備,非工作時間應將代開發票及稅控設備存入專用保險箱(櫃);
(四)各徵收點應按委託其代徵的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私房出租管理臺賬,並及時完成相關資訊向稅務機關的傳遞。
相關政策解讀: 關於《個人出租不動産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