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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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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1-04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條款第十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

  廢止條款:第十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為進一步推進全面營改增試點平穩運作,現將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一)旅遊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複印件。

  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複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複印件。

  旅遊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複印件。

  三、享受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時,提交的備案資料包括:

  (一)關於納稅人基本情況和業務介紹的説明;

  (二)依據的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複印件。

  四、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五、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並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六、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七、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八、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九、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遊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複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十、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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