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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6-12-01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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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1-1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廢止條款:第二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稅務總局決定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併發票領用次數

  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産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

  二、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 

  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由納稅信用A級、B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擴大到納稅信用C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對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尚未進行納稅信用評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未查詢到對應發票資訊的,可進行掃描認證。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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