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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1-08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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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12-27
廢止日期:201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為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現將小微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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