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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2-2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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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8-01-29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第七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廢止或失效條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第七條廢止。

 

  為了貫徹實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法》第二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辦法》第二條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三、《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的“固定生産經營場所”資訊是指填寫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生産經營地址”欄次中的內容。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相關證件。

  六、《辦法》第八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告知納稅人的內容應當包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規定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或者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自通知時限期滿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七、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八、經稅務機關核對後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九、《辦法》中所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十、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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