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以下兩類情形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的非企業單位,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以下簡稱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自然人。
其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三、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的銷售額,不計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
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入對應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四、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並如實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
納稅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附件2)。
五、納稅人應於以下規定期限內,按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銷售額,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自調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二)其他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在超過規定標準的次月申報納稅期限內。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
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辦理登記的當期1日。
七、對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經取得但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逐期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八、納稅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手續的,自規定期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起按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確定。
九、納稅人因自身條件或經營業務變化,不再符合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在變化當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自不符合規定當期起不再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不符合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不符合規定當期起不再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十、納稅人應將本公告規定涉及的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十一、納稅人辦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稅款所屬期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2025年及以前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因增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可用於抵減增值稅稅款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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