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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6-01-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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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要求,實行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就一般納稅人登記有關徵管事項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哪些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根據《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可以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外,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三、哪些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可以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根據實施條例規定,自然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的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其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公告》第一條規定,其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例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等,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航空運輸企業等納稅人,一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五、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自行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嗎?生效之日如何確定?如何辦理申報?

  《公告》第二條規定,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公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辦理登記的當期1日。

  舉例説明1:某零售業納稅人A,屬於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A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登記後為按月申報,其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1日至10日期間已經按徵收率開具的發票可在衝紅後,重新按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同時,A應在2026年6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5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在2026年7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4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和2026年6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

  舉例説明2:某銀行業納稅人B,屬於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B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並選擇適用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其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間已經按徵收率開具的發票可以衝紅,重新按適用稅率開具發票。B應在2026年7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

  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是指什麼?

  《公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七、納稅人偶然發生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的銷售額,是否計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

  《公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的銷售額,不計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

  舉例説明:某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C,2026年1月至12月銷售服裝等貨物銷售額合計450萬元,2026年5月偶然轉讓名下一處不動産,銷售額為100萬元,按照規定該100萬元不計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計算為450萬元。

  八、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是計入稅款所屬期的銷售額,還是計入調整行為發生當期的銷售額?

  《公告》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入對應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舉例説明:某小規模納稅人D,稅務機關於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補其2025年2月銷售額300萬元,該300萬元應計入其2025年2月稅款所屬期的銷售額。

  九、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適用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情形的,應該如何辦理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情形的,根據《公告》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

  十、我是一家非企業單位,符合原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新政實施後,我不再符合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我是否應該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實施條例對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形進行了調整,對於符合原政策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但不符合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政策起,其銷售額將納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舉例説明:某非企業單位E,2024年三季度至2025年二季度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合計首次超過500萬元,因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E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相關手續。2026年起,E不符合實施條例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形,E自2026年1月起的銷售額將納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範圍。若E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再次超過規定標準,則應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十一、我是一個小規模納稅人,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我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了規定標準,我應在什麼時候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的生效之日應如何確定?如何辦理申報?

  根據《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在超過規定標準的次月申報納稅期限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根據《公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超過規定標準後,應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季度內銷售額按月拆分,以確定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具體月份。

  舉例説明1: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F,2026年前三季度銷售額合計400萬元,2026年10月銷售額為20萬元,2026年11月銷售額為100萬元,2026年12月銷售額為10萬元,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2026年11月超過規定標準。根據規定,F應在2026年12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F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1月1日。F應在2026年12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11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在2027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和2026年12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

  舉例説明2: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G,2026年前三季度銷售額合計400萬元,2026年四季度發生未開具發票銷售額300萬元,G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2026年四季度銷售額進行逐月拆分,具體為2026年10月銷售額20萬元,2026年11月銷售額50萬元,2026年12月銷售額230萬元,G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2026年12月超過規定標準。根據規定,G應在2027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G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2月1日。G應在2027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和2026年12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

  十二、我是一個小規模納稅人,自查查補以前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我應在什麼時候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的生效之日應如何確定?如何辦理申報?

  根據《公告》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銷售額,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自調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同時,《公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2025年及以前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舉例説明: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報表,增加銷售額300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6年10月,重新計算後,H在2026年10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0月1日。H應自2027年7月16日起10個工作日內追溯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自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起按月辦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其中,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至2027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已辦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的,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若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稅務機關將自以上時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起,將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仍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1月5日,稅務機關稽查查補H在2025年一季度銷售額600萬元,重新計算後,H在2025年一季度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調整其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H應自2026年11月5日起10個工作日內追溯登記一般納稅人,2026年1月稅款所屬期至9月稅款所屬期已辦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的,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

  十三、追溯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公告》第七條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經取得但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逐期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舉例説明: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報表,增加銷售額300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6年10月,重新計算後,J在2026年10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J在2027年7月25日辦理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至2027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至2027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已經取得但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逐期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十四、納稅人追溯登記期間發生購進業務,但未及時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是否允許補充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補充取得後應如何進行用途確認?

  納稅人追溯登記期間已發生購進業務,但未及時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可向上游銷售方補充索取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補充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後,按照現行規定通過稅務數字賬戶或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對上述扣稅憑證資訊進行用途確認。

  十五、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如何處理?

  根據《公告》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相關手續的,自規定時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起按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按《公告》第六條規定確定。

  舉例説明: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K,2026年前三季度銷售額合計400萬元,2026年10月銷售額為120萬元,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2026年10月超過規定標準,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0月1日。根據規定,K應在2026年11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若K未在2026年11月申報期內辦理相關手續,K自2026年11月申報期後5個工作日起按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仍為2026年10月1日。

  十六、符合規定已經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納稅人,因自身條件或經營業務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應如何處理?

  《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因自身條件或經營業務變化,不再符合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在變化當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自不符合規定當期起不再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不符合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不符合規定當期起不再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舉例説明:某小規模納稅人L,登記註冊類型為非企業單位,2026年1月至12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因其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2027年1月按規定流程辦理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2027年5月,L的登記註冊類型變更為企業,不再符合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根據規定,L應在2027年5月(變化當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相關規定。若L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主管稅務機關自發現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適用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十七、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事項,應留存備查什麼資料?

  《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將本公告規定涉及的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具體來看,納稅人按照《公告》第二條規定主動辦理登記,應將會計核算健全説明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符合《公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偶然發生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應將銷售發票或其他能夠證明應稅交易屬於偶然發生的有關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按照《公告》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選擇或者退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將經營情況等有關材料留存備查。

  十八、納稅人在2026年1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稅款所屬期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如何確定?

  《公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辦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稅款所屬期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

  舉例説明: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M,2026年1月申報期辦理2025年四季度納稅申報,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M應在2026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

  十九、《公告》施行前,已經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告》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2026年1月1日前已經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納稅人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可抵扣進項稅額。

  二十、按照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納稅人,《公告》施行後,是否繼續按照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此前因增領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應如何處理?

  《公告》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因增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可用於抵減增值稅稅款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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