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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9-10-2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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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10-09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一條及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條款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後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資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資訊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註明兩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屬於納稅人數據採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數據採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二)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三)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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