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試點工作補充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的申請
符合稅總函〔2019〕405號第二條規定的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試點企業報備內容
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表式詳見附件1。
三、委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
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詳見附件2。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開展本市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相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代繳稅款明細表
2.委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範本)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