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