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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2-07-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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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

 

  為加強對用作生産乙烯、芳烴化工産品原料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為便於大家進一步對《辦法》的理解,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對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

  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准,2006年4月1日,國家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與完善。這次調整,將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併納入了消費稅的徵收範圍,與汽油、柴油一起構成了“成品油”稅目。由於石腦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烴産品生産的重要原料,對石腦油、燃料油開徵消費稅之後,國産乙烯、芳烴産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費稅,而進口的乙烯、芳烴産品成本中則不包括消費稅,導致國産乙烯、芳烴産品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鋻於我國現有的乙烯、芳烴生産裝置決定了石腦油、燃料油是一種不可替代的原料,而乙烯、芳烴産品産量也無法滿足國內需求,為促進我國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和2010年先後出臺了《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率後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以下簡稱財稅168號通知)和《關於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以下簡稱66號66號通知)。財稅168號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産用作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進口石腦油先徵後返;財稅66號通知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用作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原料的燃料油免征消費稅。財稅168號和財稅66號通知執行時間到2010年年底結束後,又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執行此項政策。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分33條,主要內容有備案程式管理、退(免)稅政策及操作管理和稅收日常管理三部分內容。其中:備案程管理包括企業應具備的條件、資格備案的資料和資格備案事項的變更三部分內容;退(免)稅政策及操作管理包括退還消費稅的管理、免征消費稅的管理和不應享受退(免)稅優惠的管理三部分內容。

  三、對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免征消費稅是如何落實的?

  為落實財稅168號通知中規定的對國産石腦油的免稅政策,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45號,財稅66號通知規定的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免稅管理比照該辦法執行,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45號文件)。由於財稅168號和財稅66號是對用作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免征消費稅,而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的納稅人是石腦油、燃料油的生産企業(以下簡稱生産企業),不是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生産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免稅政策不能直接惠及到使用企業。為解決這個問題,政策設計為對生産企業免稅,然後生産企業通過降低價格銷售給使用企業,以此來實現對乙烯、芳烴産品生産的稅收扶持。為此,對生産企業來説,就必須判定購買方的使用用途,以便執行不同的價格。如何判定購買方的用途?[2008]45號文件採取了《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的管理方式,即:生産企業憑使用企業出具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單》,凡能夠出具《證明單》的,生産企業以不含消費稅的價格銷售;不能夠出具《證明單》的,則按含消費稅的價格銷售;憑收到的《證明單》註明的銷售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征消費稅。

  四、新的管理辦法為什麼從直接對生産企業免稅改為對使用企業退稅的管理方式?

  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新《辦法》規定,將過去通過《證明單》方式直接對生産企業免稅改為對使用企業按實際耗用數量退稅,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一)解決從商貿企業購進的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享受免征消費稅問題

  根據國稅發[2008]45號文件規定,只有使用企業才能憑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單》從生産企業購進免稅石腦油、燃料油,其他單位如銷售公司等商貿企業是不能開具《證明單》的。也就是説,商貿企業購進石腦油、燃料油時,由於事先不能證明其用途,也不能出具《證明單》,其價格是含消費稅的,在對外銷售時,也必然是含消費稅銷售。因此,當使用企業需要從商貿企業購進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時,其購進價格中就已經包含了消費稅因素,現行政策下,導致使用企業從商貿企業購進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無法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法》規定,生産企業對外銷售石腦油、燃料油徵收消費稅,使用企業按實際耗用數量退稅,從而很好的解決了整個問題。

  (二)把稅收優惠政策完全落實到用於乙烯、芳烴産品生産中

  按照財稅168號和財稅66號文件規定,對生産企業生産銷售用作乙烯、芳烴産品生産的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單》免征消費稅,再以不含消費稅價格銷售給使用企業。由於石腦油、燃料油價格目前沒有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石腦油、燃料油價格隨行就市。加之石腦油、燃料油的資源掌握在生産企業手中,受市場供求關係的制約,生産企業往往處於主動地位,在實際執行時,銷售價格往往沒有完全按照不含消費稅價格銷售。據我們了解,價格優惠一般只在應優惠的70%左右。也就是説,國家給的免稅優惠沒有完全落實到使用企業。新《辦法》實施按使用企業實際耗用數量退還所含消費稅,而且是按全額直接退給企業,能夠完全保證使用企業的利益,使國家的優惠政策落實到了實處。

  另外,《證明單》沒有防偽措施,容易造假,因而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五、為什麼對企業實行資格備案管理,資格備案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為保證國家對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政策落實到位,關鍵是石腦油、燃料油的確是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而不是被挪作他用。因此,就應當事先對這些企業進行確認,即所謂資格備案。只有備案的企業才能納入退(免)稅範圍。資格備案管理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

  (一)前置條件。石油化工屬於高危行業,國家在立項、環保、消防等方面對此有較高門檻。因此,《辦法》借助相關部門對企業的管理情況(相關的證件和批文)作為資格備案的前置條件,以確保企業具有相應的生産資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和標準。

  (二)生産過程的必須條件。為防止一些不具備條件的使用企業將購入的石腦油、燃料油通過變換名稱等方式再對外銷售,騙取退(免)消費稅,因此,《辦法》規定,使用企業必須擁有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生産裝置,而且用油品生産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必須佔其用油品生産全部産品總量的50%以上。

  (三)承諾接受稅務機關對産品的抽檢。由於成品油加工工藝複雜,産品繁多,往往導致稅企雙方在産品認定上發生矛盾,因此規定,當雙方在産品認定發生糾紛時,應通過對産品抽檢的方式解決。

  六、如何辦理退稅,退稅的基本程式是什麼?

  退還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工作,由使用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符合條件的使用企業可到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退稅的基本程式是:使用企業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申請表》(見《辦法》附件五),主管稅務機關接收使用企業退稅申請資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法》規定的審核工作。對符合退稅條件的,開具“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101020121 成品油消費稅退稅),後附《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申請表》,轉交當地國庫部門。國庫部門按規定從中央預算收入中退付稅款。

  對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企業。

  七、企業購進既有含稅又有免稅並用於乙烯、芳烴産品生産的石腦油、燃料油,如何計算退稅額?

  (財稅[2011]87號)的規定,對使用企業購進並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退還所含消費稅。企業如果在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中耗用的既有免稅又有已稅石腦油、燃料油,在計算退稅數額時,應扣除免稅部分石腦油、燃料油作為實際耗用數量。退還使用企業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還消費稅稅額=實際耗用石腦油或燃料油數量×石腦油或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其中:實際耗用石腦油、燃料油數量=當期投入乙烯、芳烴生産裝置的全部數量—當期耗用的自産數量—當期耗用的外購免稅數量

  發佈日期: 2012年07月2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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