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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4-01-2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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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資産損失清單申報問題

  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存貨正常損失可以採用清單申報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企業在進行清單申報時,還需要出具損失情況的分析報告。

  二、關於商業零售企業資産損失專項申報問題

  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種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根據25號公告有關規定,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由於金額較大,因此,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當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相關公告:《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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