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現對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准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二、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四、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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