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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4-01-2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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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擴圍,我們制定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適用範圍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為配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執行,我們制定發佈本公告。

  本“公告”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增值稅納稅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原營改增納稅申報相關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依然有效,繼續執行。本“公告”強調以下三點:

  (一)明確鐵路運輸和郵政業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的相關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中有關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描述性內容進行了刪除。

  (三)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2014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其複印件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送。

 

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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