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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1-2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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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1-21
廢止日期:2016-05-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現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營改增試點的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第二條第(二)款第3項“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産品取得的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複印件”,修改為“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産品取得的普通發票的複印件”。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其複印件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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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1日

 

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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