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規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粧品徵收消費稅,將“化粧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粧品”,稅率調整為15%。國家稅務總局相應對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管理事項,制定本《公告》。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説明中“化粧品”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二、對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管理事項做了明確規定,內容包括:
一是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公告》明確:自2016年10月1日起,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為原料連續生産高檔化粧品,准予從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用於連續生産非高檔化粧品的,不得抵扣消費稅。
二是考慮到納稅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購進已稅化粧品,但在10月1日以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的情況,《公告》明確: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粧品用於生産高檔化粧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粧品消費稅30%的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逾期不得計提。
三是為加強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管理,《公告》明確: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設立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