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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6-10-2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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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0-19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一條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附件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4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 號),現將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説明中“化粧品”相關內容,調整後的表式及填寫説明見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粧品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為原料繼續生産高檔化粧品,准予從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粧品用於生産高檔化粧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粧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逾期不得計提。

  四、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設立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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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19日

  相關政策解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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