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 號),現將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説明中“化粧品”相關內容,調整後的表式及填寫説明見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粧品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為原料繼續生産高檔化粧品,准予從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粧品用於生産高檔化粧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粧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逾期不得計提。
四、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設立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