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將於近日到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但由於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已合併,原《通知》中“地稅機關”的表述不宜繼續使用。另外,本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已于2016年7月調整為市轄區,有關表述也需相應調整。因此需對原《通知》重新發文。
二、《通知》主要變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僅對其中涉及稅務機關及區縣的表述進行了調整,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內容,均與原《通知》一致,未發生變化。
三、《通知》實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