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人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義大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一條第二款納入了關於稅收透明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對於按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稅法視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實體或安排,締約國一方將該實體或安排取得或通過其取得的所得作為本國居民取得所得進行稅務處理的部分,應視為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締約國另一方應允許就該部分所得給予協定待遇。
二、關於稅種範圍
《協定》在中國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義大利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以及就生産性活動徵收的地方稅,無論這些稅是否通過源泉扣繳的方式徵收。
三、關於常設機構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持續超過12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僱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該性質的活動(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締約國一方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四、關於股息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內的365天期間均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則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五、關於利息
(一)稅率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對於向金融機構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於投資 項目的貸款利息,所徵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8%;在其他情況下,則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二)免稅規定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的利息,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在該國免稅:一是利息支付人為該締約國一方政府或其地方當局;二是利息是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公共機構,或由締約國另一方全資擁有的任何機構,或者支付利息的貸款由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公共機構或由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全資擁有的任何機構擔保或保險。同時,《協定》在議定書中明確了適用上述利息免稅規定的“任何公共機構或由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全資擁有的任何機構”範圍。《協定》還規定,發生於義大利而支付給作為中國居民的受益所有人的利息,當債券發行人是義大利銀行、義大利存貸款銀行(CDP)、外貿保險服務公司(Sace)或對外投資促進公司(Simest)時,應免於徵收義大利稅收。
六、關於特許權使用費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對於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軟體、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或磁帶)的版權,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程式,或者為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資訊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對於為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調整數額的10%,該項“調整數額”是指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50%。
七、關於財産收益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該股份超過50%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産,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轉讓者在轉讓行為前12個月內的任何時候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八、關於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
為防止協定濫用,《協定》在“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條款中納入了“主要目的測試”規定,即如果申請享受協定優惠的人以獲取協定優惠待遇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享受協定優惠待遇,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況下給予該優惠符合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九、關於生效執行時間
中意雙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協定》于2025年2月19日生效,適用於2026年1月1日或以後取得所得的源泉扣繳的稅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任何納稅期間徵收的其他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