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工作,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發佈《公告》的主要背景
石化行業專業性強,石化産品種類繁多,部分産品性質接近,準確辨別和區分應稅産品和非應稅産品,是徵納雙方共同執行好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重要前提。因此,稅務部門在開展成品油行業稅收監管時,需要對稅企雙方存在爭議和涉稅風險的産品進行檢測,來確定産品的種類和性質。為規範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工作,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管理暫行辦法》,對檢測主體、檢測範圍、檢測流程和結果運用等問題予以明確,以利於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促進成品油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的實施主體是誰?
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工作由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經商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同意後,也可聯合開展檢測工作。同時,稅務機關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具有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認定)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CNAS認可),並具備相應的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能力。
三、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的範圍是什麼?
從受檢對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産企業,也包括成品油經銷企業、倉儲企業和成品油涉稅産品使用企業。從受檢産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可能屬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範圍的各類産品,包括原料、中間産品、産成品、下腳料、廢料等。此外,稅務機關在必要時可一併對企業生産裝置和工藝流程進行核查。
四、受檢單位出現拒檢行為將承擔什麼後果?
受檢單位如果存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阻礙或者不配合取樣等情形的,將被視為拒檢行為。受檢單位存在拒檢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不認可檢測結論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並按照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受檢單位對檢測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進行復檢嗎?
受檢單位對檢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進行復檢的決定。復檢既可由原檢測機構繼續進行檢測,也可由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選擇其他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成品油涉稅産品檢測費用由誰負擔?
成品油涉稅産品初檢所需費用,由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承擔。復檢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如果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如果與初檢結論不一致,復檢費用由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承擔。
七、納稅人收到涉稅處理意見後承擔哪些權利和義務?
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將結合檢測結論,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綜合判定對受檢單位生産經營的成品油涉稅産品的處理意見。受檢單位拒檢的成品油涉稅産品,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産工藝流程、産品銷售流向等情況,直接判定是否應當繳納消費稅。受檢單位收到稅務部門書面意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如果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涉稅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依法依規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