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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啤酒計徵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6-04-0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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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啤酒行業稅收徵管秩序,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啤酒計徵消費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一、本公告中的對外銷售如何定義?

  對外銷售,是指關聯銷售單位將啤酒産品銷售給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二、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具體如何計算?

  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舉例説明如下:

  某啤酒生産企業2026年4月向關聯銷售單位銷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20萬元、160萬元和280萬元,銷售數量分別為340噸、510噸和85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出廠價格=(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元/噸。

  上述啤酒生産企業的3個關聯銷售單位2026年4月均對外銷售了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40萬元,銷售數量分別為385噸、580噸和88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對外銷售價格=(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元/噸。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啤酒生産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産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並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於A款啤酒的出廠價格大於對外銷售價格,因此應以出廠價格(3294元/噸)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需按甲類啤酒(3000元/噸以上)徵收消費稅,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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