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將啤酒計徵消費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産企業(以下簡稱生産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産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並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二、本公告所稱關聯銷售單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認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
出廠價格=生産企業當月銷售額/生産企業當月銷售數量;
對外銷售價格=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額合計/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數量合計。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啤酒計徵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4月1日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