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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關於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4-04-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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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發文日期:2024-03-29

狀態:全文有效

  為推動《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有效落實,進一步優化徵管操作流程,加強部門協作,提高納稅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現就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報享受

  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資訊系統的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下簡稱“脫貧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資訊表》(附件1),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享受政策,並按以下要求留存資料備查:

  1.脫貧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證明相關人員為脫貧人口的材料(含電子資訊)。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其他能證明相關人員登記失業情況的材料(含電子資訊)。

  3.畢業年度內已畢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畢業證、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和《就業創業證》(含電子資訊);尚未畢業的,由其留存學生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學籍資訊的材料和《就業創業證》(含電子資訊)。

  (二)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

  1.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以申報時本年度已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扣減限額。換算公式為:扣減限額=年度限額標準÷12×本年度已實際經營月數。

  2.納稅人在扣減限額內,每月(季)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納稅人本年內累計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應繳納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二、關於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

  (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1.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1)招用重點群體清單,清單資訊應包括招用重點群體人員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類別(脫貧人口或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在本企業工作時間。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含電子勞動合同),依法為其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記錄。上述材料已實現通過資訊共用、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材料。

  2.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重點核實以下情況:(1)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含電子資訊);具備條件的,也可通過資訊交換的方式將審核情況及時反饋至稅務部門。

  4.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二)向稅務部門申報享受政策

  1.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資訊表》(附件2),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2.企業應當留存與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含電子勞動合同)、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含電子資訊)備查。

  招用脫貧人口的,還需留存能證明相關人員為脫貧人口的材料(含電子資訊)備查。

  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還需留存其《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或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含電子資訊)備查;已通過資訊交換的方式將審核情況反饋至稅務部門的地區,可不再要求企業留存相關材料。

  (三)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

  1.企業應當以本年度招用重點群體人員申報時已實際工作月數換算扣減限額。實際工作月數按照納稅人本年度已為重點群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計算。計算公式為:

  扣減限額=∑每名重點群體本年度在本企業已實際工作月數÷12×年度定額標準

  2.企業在扣減限額內每月(季)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本年內累計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應繳納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減限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三、關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資訊表》(附件1),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資訊表》(附件2),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三)納稅人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的稅款扣減額度、順序等方面的規定比照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納稅人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第四條的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役證件遺失的,應當留存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其退役資訊的材料(含電子資訊)。

  四、關於徵管操作口徑

  (一)同一重點群體人員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開辦多家個體工商戶的,應當選擇其中一戶作為政策享受主體。除該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登出登記、變更經營者或轉型為企業外,不得調整政策享受主體。

  (二)同一重點群體人員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多家企業就業的,應當由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企業作為政策享受主體。

  (三)企業同時招用多個不同身份的就業人員(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可按照規定分別適用對應的政策。

  (四)企業招用的同一就業人員如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應當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五)為更好促進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對於企業因以前年度招用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符合政策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的,可依法申請退稅;如申請時該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已從企業離職,不再追溯執行。

  五、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農業農村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資訊系統,供各級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查詢脫貧人口身份資訊。農業農村部門為納稅人提供脫貧人口身份資訊查詢服務。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身份資訊查詢服務。

  (三)退役軍人事務部匯總上年度新增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資訊後30日內將其身份資訊交換至稅務總局。

  (四)各級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優惠政策日常管理,對享受政策的人員資訊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教育、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教育、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在30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至稅務部門。

  (五)《就業創業證》已與社會保障卡等其他證件整合或實現電子化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其他證件或電子資訊代替《就業創業證》辦理業務、留存相關電子證照備查。

  (六)各級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教育、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優化部門間資訊共用、審核、協查等事項的具體方式和流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附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樣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資訊表(樣表)

     2.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資訊表(樣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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