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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

關於印發《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1-0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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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商辦消費函2025年第467號

發文單位: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

發文日期:2025-12-30

狀態:全文有效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2026年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745號,以下簡稱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和《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提質增效實施2026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費函〔2025〕697號,以下簡稱商消費函〔2025〕697號文)要求,為更好實施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現將《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5年12月30日

 

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汽車報廢更新

 

  第一條  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報廢2013年6月30日(含當日,下同)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5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車,或2019年12月31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舊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價稅合計,下同)的12%給予補貼,補貼金額(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萬元;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

  第二條  擬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資訊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以下簡稱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進入“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入口”,填報個人身份資訊、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在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下同)提交補貼申請。

  第三條  個人消費者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其所提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均應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應在同一省級地區開具或辦理。參與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乘用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符合條件的舊車,應當於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第二章  汽車置換更新

 

  第四條  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通過售賣方式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8%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6%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3萬元。

  第五條  擬申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通過登錄補貼受理地汽車置換更新資訊平臺,填報個人身份資訊、轉讓的乘用車舊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至第4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購置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在補貼受理地提交補貼申請。

  第六條  個人消費者申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其所提交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明的開票日期,以及轉讓的乘用車舊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最近一次轉讓登記日期和新購置乘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註冊登記日期,均應在2026年1月1日之後。參與申請補貼的乘用車舊車所有人和新購置乘用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所轉讓的乘用車舊車,應當於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所新購置的符合條件的乘用車,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應在同一省級地區開具或辦理。

 

  第三章  補貼審核與兌付

 

  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後,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及時反饋審核結果;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髮放到位後,3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確認。

  第八條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汽車置換更新資訊系統功能,健全本地區商務、公安、稅務等部門資訊共用和核查比對機制,提高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審核效率。各地汽車置換更新資訊系統按統一標準與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對接,通過數據介面按要求實時全量推送補貼申請發放等相關數據。

  第九條  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連通商務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數據,為地方提供報廢乘用車回收和登出登記、新購置乘用車註冊和轉讓登記、乘用車舊車轉讓登記、新能源乘用車車型、新購置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轉讓的乘用車舊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資訊核查比對服務,輔助高效開展補貼申請資訊審核工作。

  第十條  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間,每位個人消費者只能選擇享受一次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或一次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在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為各地提供相關資訊核查比對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資訊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資訊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資訊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資訊。對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原則上在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30個工作日內兌付補貼。

  第十二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對本轄區內補貼申請的審核層級、審核部門,優化補貼申請審核和兌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資訊,審核後確定補貼金額,並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式將補貼資金撥付申請人。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需將資金安排建議一併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各地按要求安排配套資金,用於支援地方實施汽車以舊換新等補貼政策。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按月均衡使用,各地結合本地區支援資金規模,合理把握工作節奏。

  第十四條  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結束後,各省級商務、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將補貼資金髮放情況報送商務部、財政部,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按照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等有關規定要求,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後,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商消費函〔2025〕697號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保障補貼政策規範有序實施。

  第十六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強化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的抽查,各地公安、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車輛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以及資訊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

  第十七條  各地要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落實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要求;一視同仁支援各類經營主體參與汽車以舊換新;不得要求將擬轉讓或報廢的舊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産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各地要加強産品品質和價格監管,嚴防騙補套補等問題,按職責認真做好補貼審核工作,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單位協助開展補貼申請審核;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産品認證汽車産品、價格違法等行為的,各級市場監管、公安、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嚴厲查處。

  第十九條  各地要暢通汽車以舊換新政策諮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諮詢和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十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細則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穩妥推進補貼政策順暢有序銜接過渡。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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