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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件增补发
发布日期:2022-06-10 12:31        来源: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税务证件损毁

  损毁的税务证件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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