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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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集跨境交易合同信息时如何选择支付类型?[14:28:09]
周佳:新电子税局上线后,原指定扣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模块与原源泉扣缴的“非居民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模块合并成全新的“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在该模块下,可以选择的支付所得项目类型有10种,包含指定扣缴与源泉扣缴。其中“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和“国际运输”属于指定扣缴项目,剩余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动产租金”“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租金”“担保费所得”“其他”都属于源泉扣缴项目。指定扣缴与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税率、计算方式等都不同,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先判断好所签合同的类型。 [14:28:18]
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为境内公司提供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者国际运输业务,境内企业已完成指定合同备案,并发起了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指定,后续如何查看结果? [14:29:18]
周佳:待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首页的【待签收文书】处查看扣缴文书。也可在【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中查询已签收的指定扣缴文书。或者,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选中合同备案,点击右边“更多”—“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定扣缴)”,也会跳出核定的结果,即该合同对应的扣缴文书号和利润率。[14:29:35]
纳税人:境内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是开口合同,无法填写具体金额,如何进行合同备案?[14:30:55]
李慧:若境内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是开口合同,可在做合同备案时,在“是否固定金额”一栏选择“否”,然后“支付金额”一栏即可填写中文进行描述,如“按具体发票金额”。无需针对该合同的每一笔金额都做一次合同备案。 [14:31:09]
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如何享受?[14:31:38]
李慧:我国目前对于境外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如果境外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协定待遇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确认境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将《协定待遇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境外纳税人未主动提交《协定待遇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14:31:41]
纳税人:本市“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和全市退付点有哪几个?[14:32:54]
李慧:截至2025年9月,“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共15个,分别在恒隆广场、前滩太古里、港汇恒隆广场、兴业太古汇、比斯特上海购物村、静安嘉里中心、国金中心、新天地、淮海集团、第一百货、BFC外滩金融中心、大丸百货、长宁龙之梦、大洋晶典•天安千树、环贸IAPM。另有“即买即退”全市退付点5个,分别在张园、外滩中央广场、第一八佰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14:33:02]
纳税人:有意向的企业如何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手续呢? [14:33:57]
周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四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 [14:34:04]
纳税人: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呢?[14:34:35]
李慧:企业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在解除相应的风险事项后,系统会恢复发票的动态额度。[14:34:40]
纳税人: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14:35:14]
周佳: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将作废或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14:35:29]
纳税人:境内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非贸合同,需多次对外付汇,是否每次付汇都需要做支付备案?[14:40:52]
周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可直接进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页面,对已完成备案的合同进行支付备案。或者,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选中需进行支付备案的合同,点击右端“对外支付备案”键,即可跳转至支付备案页面。[14:41:04]
纳税人:我公司是一家退税商店,这个月有一名外籍人士在我处购买商品,护照上显示他已经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一年,请问能给他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吗? [14:41:43]
周佳: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适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该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了183天,公司是不得为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的。[14:42:01]
纳税人:单位收到税务局的待缴税费信息提醒,但实际已经交过税了,点这个消息进去,里面点击【税费缴纳】按钮看到已经没有未缴信息了,该怎么办?[14:49:02]
李慧:【我的提醒】栏目的待缴税费信息提醒,是税务机关优化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提醒,不是税务执法行为。受制于消息提醒根据数据加工时间欠税情况进行归集,因此可能于当前时点您的欠缴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如果您核实税款已经缴纳,可以忽略该提醒。在消息内容中也已明确写明:“如已缴纳,请忽略。”[14:49:18]
纳税人:个人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并入股权转让收入?[14:49:54]
李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14:50:03]
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热门服务”中的【个税业务】显示“尚未可集成”,通过其他登录方式则可以正常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这是为什么?[14:51:17]
李慧:因跳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需要至少双因子认证,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可通过扫码指纹或人像识别直接登录,缺少一个因子,因此个税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无法直接跳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建议切换登录认证方式,使用账号密码登录或电子税务局App扫码登录。也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14:51:36]
纳税人: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14:52:15]
李慧: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认可其低价合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14:52:20]
纳税人: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14:53:35]
周佳:方法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方法二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公众查询】-【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方法三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14:53:40]
纳税人:如何确定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14:54:05]
周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4:54:12]
纳税人: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如何确定汇率?[14:54:54]
周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14:54:59]
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发票如何开具?[14:55:26]
周佳: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免税”。[14:55:33]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每次提供跨境服务都需要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吗?[14:55:50]
周佳:现行政策规定已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14:56:01]
纳税人:若是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了一批货物,是否还能申报退免税呢?[14:56:34]
李慧: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14:56:49]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有有效期吗?[14:57:09]
李慧:有的。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14:57:14]
纳税人:企业为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要如何处理呢?[14:57:29]
李慧:根据现行规定,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14:57:42]
王纵横:好的,大家的问题基本都已得到解决。那今天的直播活动就到此结束啦,感谢各位全程的陪同和积极提问。后续大家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再遇到涉税问题,可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也可通过征纳互动平台将问题截图更直观的反馈给税务机关,会有专业的人工坐席为您解答。[14:58:20]
李慧:感谢您的观看!再见。[14:58:36]
周佳:再见。[14: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