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8〕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