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化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中断点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剧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境内设立;(二)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八)企业产权明晰,守法经营。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增值税政策: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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