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资料
1.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向科技部门提交)
详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9〕4号)相关要求
2.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