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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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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四、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申请方式】

  6月30日前能够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无须申请,若预计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是本市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预计可以在6月完成申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我市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发布通告,延长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报的,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我是本市一家企业,此次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6月30日仍有可能无法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减免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4月1日-9月30日;被政府应急征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因受疫情影响,全市纳税人均遭受了较大的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减免税。其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土地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规定,对于纳税人自用部分的房产、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纳税人对外出租部分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租户减免租金,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房产被政府应急征用的,能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某企业在本市拥有一处房地产,2022年3月至5月被政府应急征用作为疫情防控设施,6月起恢复自用,企业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企业拥有的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3月至5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规定,企业上述房地产恢复自用后,还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6月至9月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政策内容】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答: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2.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5.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6.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7、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四、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我是本市一家快递企业,现在疫情期间大伙对物资的需求都很迫切,我们作为快递企业也感觉自己责任很重,那么请问现在有关这方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

  【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含挂账抵减额的产生原因、进料加工核销产生抵减额挂账的属期、需要调整的具体金额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行申报填列。

  【办理路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填列。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公告》完善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内容】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执行期限】

  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申请方式】

  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具体是如何完善的?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推出系列支持举措,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此举将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

  2.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答:按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申请方式】

  申报车辆购置税时,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减半征收。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了哪些乘用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对招聘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减免政策。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申请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企业吸纳哪些高校应届毕业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纳税人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给予税费减免政策。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申请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高校应届毕业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2.纳税人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是怎样的?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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