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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輔導

時間:2023年2月9日 14:00

時間:2023年2月9日 14:00
嘉賓: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王 陽
上海市稅收營商環境體驗師、註冊會計師、律師 李詩凡
摘要:結合講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回顧近年來增值稅優惠政策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情況,介紹本次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和享受方式,並對納稅人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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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輔導

主持人:有企業問,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份預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請問能夠享受什麼減免稅政策,又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這個問題我們請李詩凡老師進行解答。 [2023-2-9 14:30:21]

李詩凡:《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1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20萬元,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2023-2-9 14:30:36]

主持人:有企業題提問,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3日,自行開具了4張免稅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如果我公司要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上述免稅發票?

請李詩凡老師繼續為納稅人解答。 [2022-2-9 14:31:31]

李詩凡:《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如果您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發佈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發佈後,納稅人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2023-2-9 14:31:58]

主持人:我看到還有網友朋友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辦稅服務廳代開2000元的發票,由於超過按次納稅500元的起徵點,按照3%徵收率繳納了稅款,代開了3%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我是否能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發票?

這個問題我們請王陽老師進行解答。[2023-2-9 14:33:23] 

王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第四條規定,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予以退還,您在上述政策文件發佈前已代開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追回。[2023-2-9 14:33:54]

主持人:我看到有網友提問,我是個體工商戶,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5日,自行開具了1張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下游客戶用於抵扣進項稅額,尚未申報納稅。請問對於這筆銷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已開具的徵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

請王陽老師繼續解答。 [2023-2-9 14:34:46]

王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您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但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購買方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予以作廢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方可就此筆業務適用減徵增值稅政策。否則,需要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銷售收入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2023-2-9 14:35:27]

主持人:這是一個個體工商戶開票的問題,納稅人問,我是個體工商戶,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收入為25萬元。請問我是否可以根據客戶要求,就部分業務放棄免稅,開具1%或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請李詩凡老師為納稅人解答。[2023-2-9 14:36:24] 

李詩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您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就部分業務放棄上述減免稅政策,按照1%或者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相應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3-2-9 14:36:52]

主持人:有納稅人提問,2023年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如何用含稅銷售額換算銷售額?

這個問題請李詩凡老師為納稅人講解。[2023-2-9 14:37:57] 

李詩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本公告發佈後出臺新的增值稅徵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未重復明確銷售額的換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主持人:我們再看一下還有哪些問題,有企業問,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築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築項目,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額60萬元,其中在B市的建築項目銷售額40萬元,在C市的建築項目銷售額20萬元,我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這個問題請李詩凡老師繼續作答。[2023-2-9 14:39:39] 

李詩凡:《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第九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銷售額60萬元,超過了30萬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在機構所在地A市可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在建築服務預繳地B市實現的銷售額40萬元,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在建築服務預繳地C市實現的銷售額20萬元,無需預繳增值稅。 

主持人:我看有位納稅人提出這樣的問題,他説,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鋪用於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個月租金144萬元,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請李詩凡老師為納稅人講解。[2023-2-9 14:42:25] 

李詩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個月租金144萬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為12萬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過1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過當時15萬元的免稅月銷售額標準,因而無需繳納增值稅。 [2023-2-9 14:42:43]

主持人:由企業提問,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6日轉讓一間商鋪,剔除轉讓商鋪的銷售額後,預計1月份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申報時應注意什麼?

這個問題請王陽老師進行解答。[2023-2-9 14:43:56]

王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在辦理1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填報界面,準確錄入“本期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數據,系統將自動計算扣除不動産銷售額後的本期銷售額。若扣除後的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將扣除後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2023-2-9 14:44:29]

主持人:有企業問,我公司為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發生適用3%徵收率的銷售額15萬元,全部在1月4日開具發票,其中10萬元開具免稅發票,5萬元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按規定可以適用3%減按1%徵收率政策,請問應當如何辦理1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

請王陽老師解答。 [2023-2-9 14:45:28]

王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對應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你公司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發佈前,已經開具的免稅發票和3%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稅銷售額,按照上述要求填報。[2023-2-9 14:46:10]

主持人:有企業對申報表的填寫有些疑問,他説,我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收入低於30萬元,請問應當如何填寫申報表?

請王陽老師繼續解答這個問題。[2023-2-9 14:47:05]

王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七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徵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計銷售額預計未超過30萬元,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免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如為個體工商戶,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2023-2-9 14:47:31]

主持人:有納稅人提問説,我是經營摩托車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請問還能像2022年一樣開具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請王陽老師答覆。[2023-2-9 14:48:27]

王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機動車,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政策,開具左上角有“機動車”字樣的稅率欄為“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3-2-9 14:48:48]

主持人:我們再看一下彈幕中網友還有哪些問題,由有企業提問,我是一家餐飲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務業15%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底還有加計抵減餘額10萬元未抵減完,最近出臺了新的加計抵減政策,請問去年沒抵減完畢的餘額還能在今年繼續抵減嗎?

請王陽老師解答這個問題。 [2023-2-9 14:49:16]

王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你公司此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2023-2-9 14:49:48]

主持人:我們最後再解答一個網友的提問,有網友説,我是一家服務公司,請問最近出臺的加計抵減政策中,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兩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怎麼定義?我應該怎麼選擇適用不同的加計抵減政策?

這個問題請李詩凡老師回答。 [2023-2-9 14:50:44]

李詩凡:兩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定義一致。《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已超過50%,則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10%的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合計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5%的加計抵減政策。[2023-2-9 14:50:44] 

主持人:感謝大家的熱情互動,也感謝兩位老師的細緻解答。本期的長三角納稅人學堂直播活動就到此結束,感謝大家的參與,再見![2023-2-9 14: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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