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內容

  (一)增值稅

  1.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2.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4.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三)車輛購置稅

  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四)消費稅

  自2006年4月1日起,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同時對大排量小汽車的稅率由最高8%上調至9~20%不等。具體適用稅率分別為: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為5%;

  (3)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為9%;

  (4)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

  (5)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

  (6)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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