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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7-1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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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綜〔2012〕6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8-29
廢止日期:2013-08-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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