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繼續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長〈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繼續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府〔2025〕81號)等規定,經評估,《關於印發〈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21〕1號)需繼續實施,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4月13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繼續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長〈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繼續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府〔2025〕81號)等規定,經評估,《關於印發〈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21〕1號)需繼續實施,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