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繼續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制定”的規定,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製定了《關於印發〈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2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按照規範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辦法》將於2026年4月30日執行到期,經評估,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需繼續執行,因此對其有效期予以延長。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凡在本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徵依據,按2%徵收率一併繳納地方教育附加;二是明確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徵收時使用稅收票證並足額繳入市級國庫;三是明確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是明確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解繳、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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