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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10-2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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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二[2006]1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10-20
索引號:AE9101070-2006-010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佈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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