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5-07-24 14:45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關稅〔2025〕1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07-18

狀態:全文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經“一線”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除國家規定禁止進口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或保稅的貨物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一線”對進口徵稅貨物實施目錄管理,目錄內的進口貨物,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明確進口徵稅商品目錄範圍。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部門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享惠主體)進口徵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零關稅”)。享惠主體自願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向海關提出申請。主動放棄貨物“零關稅”進口資格後,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零關稅”進口。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以及現行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外,其他進口貨物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對“零關稅”貨物設立海關電子賬冊,運用資訊化、智慧化手段實施管理,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辦理相關海關手續,並根據需要開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根據需要動態調整,並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立“二線”。經“二線”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享惠主體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在“一線”進口或島內流通環節已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本環節不再補繳相應進口稅收。

  (三)在島內流通環節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本環節不再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産業企業生産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相關徵管辦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四、“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流通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在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免於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根據需要,可自願選擇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享惠主體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非享惠主體和個人,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五、經“一線”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為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加徵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統稱四類措施)的“零關稅”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關稅”貨物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經“一線”進口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並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並執行四類措施;在島內流通時,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執行四類措施。已執行四類措施的,不重復執行。

  (二)“零關稅”貨物不屬於四類措施貨物,但其加工製成品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其加工製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在島內流通環節,按實際報驗狀態參照本通知第二、四條規定執行,並執行四類措施。“零關稅”貨物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後,其加工製成品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不再執行四類措施。 

  六、內地經“二線”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經“一線”離境的貨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關稅”貨物應符合以下管理規定: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遊業的企業可“零關稅”進口用於交通運輸、旅遊業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遊艇。除航空器國籍登記、權利登記等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有規定外,“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或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並接受監管。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航空器、船舶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遊艇航行範圍為海南省;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收。

  (二)用於航空器、船舶、遊艇、生産設備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關稅”貨物,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內維修免於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後續不得挪作他用。

  1.用於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並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2.用於維修以海南省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3.用於維修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4.用於維修“零關稅”進口的遊艇及生産設備(含相關零部件)。

  八、享惠主體的確定程式,包括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等具體管理措施,“零關稅”貨物的具體管理措施,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標準、處理辦法、聯合懲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

  九、違反本通知規定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為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會同海南省內相關部門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本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出現重大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十一、自政策實施之日起,海南省應適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並定期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政策享惠主體情況、“零關稅”貨物進出口數據等。海關、稅務等部門對本通知涉及的已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已繳納國內環節稅收等數據資訊應確保及時共用。

  十二、在全面評估、具備條件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海南省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對政策內容進行優化調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包括保稅政策、減免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産設備相關産品範圍的通知》(財關稅〔2021〕8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2〕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3〕1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7月18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