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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08-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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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公告),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分機構已預繳的稅款後,應補(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和退庫。

  納稅申報依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2011年第64號公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中相對應的欄次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匯總納稅企業總支機構按照(財預[2012]40號)計算的應(補)稅款,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的稅款,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給各分支機構。為此,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時,還應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發佈日期:2013年08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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