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電池消費稅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對電池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為確保政策調整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相關徵管事項進行明確。
一、電池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從生産企業購進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如何計算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
答:根據20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從生産企業購進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准予按照當期生産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稅款抵扣臺賬》,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取得的“電池”類編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當期生産領用數量,申報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舉例説明:
例1: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A從電池生産企業B購進一批鋰離子電芯,取得B開具的具有“鋰離子蓄電池”類編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6年11月,A將該批鋰離子電芯全部用於生産適配其汽車産品的鋰離子電池包。A需在《電池稅款抵扣臺賬》中記錄購進及生産領用情況,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扣除消費稅稅額,可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
例2:2027年10月,電池組裝廠C從電池生産企業D購進鋰離子電芯,取得D開具的具有“鋰離子蓄電池”類編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8年1月,C將該批電芯中的90%用於生産鋰離子電池包。C需在《電池稅款抵扣臺賬》中記錄購進及生産領用情況,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扣除消費稅稅額,可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90%。
例3: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E從電池生産企業F購進一批鋰離子電池包,直接用於組裝其汽車産品,取得F開具的具有“鋰離子蓄電池”類編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E購進的電池産品未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因此不得計算扣除電池消費稅。
例4: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G將自産的鋰離子電池包用於組裝其汽車産品。根據20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以外的産品或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申報繳納消費稅。由於G自産自用的應稅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以外的産品,因此應當在移送使用時,按照2%的稅率申報繳納消費稅。
二、納稅人委託加工收回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如何計算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
答:根據20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從生産企業委託加工收回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准予按照當期生産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稅款抵扣臺賬》,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取得的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根據當期生産領用數量,申報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舉例説明:
例5: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A委託電池生産企業B加工鋰離子電芯,2026年10月,A委託加工收回電芯。2026年11月,該批電芯全部用於生産適配其汽車産品的鋰離子電池包。A需在《電池稅款抵扣臺賬》中記錄委託加工收回及領用情況,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B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申報扣除消費稅稅額,可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三、納稅人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如何計算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
答:根據20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以自營、委託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准予按照當期生産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稅款抵扣臺賬》,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取得的具有對應稅則號列的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根據當期生産領用數量,申報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舉例説明:
例6:2028年5月,電池生産企業A進口光伏電池,全部用於生産光伏組件。A需在《電池稅款抵扣臺賬》中記錄購進及生産領用情況,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具有對應稅則號列的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扣除消費稅稅額,可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四、納稅人生産享受減免消費稅政策的電池産品,申報享受減免稅政策時應當注意什麼?
答:納稅人在首次申報電池産品減免消費稅之前,應當取得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産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並正確申報填列《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2《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舉例説明:
例7:2026年9月,電池生産企業A生産銷售鋰離子電池,取得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産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A在2026年10月申報期申報消費稅時,應在《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2《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第2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鋰離子電池對應的減(免)項目名稱,第4欄“減(免)稅銷售額”填寫本期應當申報減徵消費稅的鋰離子電池銷售金額,第5欄“適用稅率(從價定率)”為“2%”,第8欄“減(免)稅額”填寫第4欄×第5欄的金額。
例8:2026年11月,電池生産企業B生産銷售鈉離子電池,取得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産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B在2026年12月申報期申報消費稅時,應在《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2《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第2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鈉離子電池對應的減(免)項目名稱,第4欄“減(免)稅銷售額”填寫本期應當申報免征消費稅的鈉離子電池銷售金額,第5欄“適用稅率(從價定率)”為“4%”,第8欄“減(免)稅額”填寫第4欄×第5欄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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