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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池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8-0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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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7-31

狀態:尚未生效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電池消費稅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號)規定,現將電池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池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銷售電池産品,應當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電池”類編碼開具發票。

  二、納稅人從生産企業購進、委託加工收回,或者以自營、委託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應當憑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勾選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按規定計算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額。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開具日期應當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後。

  三、納稅人從生産企業購進、委託加工收回,或者以自營、委託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應當建立《電池稅款抵扣臺賬》(附件),作為申報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四、納稅人可以按類別取得享受減免消費稅政策的電池産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並在檢測報告後附該類産品明細清單。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當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一致。未取得檢測報告的電池産品,不得享受減免稅政策。

  納稅人應當將檢測報告、明細清單等資料留存備查,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生産、委託加工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電池産品,應當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據實填報《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的附表2《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5號)第三條修改為“塗料納稅人應當建立《塗料稅款抵扣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委託加工收回塗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附件1表名修改為《塗料稅款抵扣臺賬》。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電池稅款抵扣臺賬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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