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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優化調整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5-09-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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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25〕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5-09-16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50110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優化調整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為更好滿足居民剛性住房需求和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本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於優化調整本市房地産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建房管聯〔2025〕417號)的有關規定,現對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試點有關政策優化調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産業緊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

  (一)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

  (二)在本市新購且屬於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每人平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每人平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二、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免稅住房和面積在本市居住證持證期間已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購房人已購應稅住房符合上述暫免征收規定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産稅納稅資訊的申報、認定,對所屬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後多徵收的稅款可予退還。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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