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43號)的工作要求,現將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辦理年金計劃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計劃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登記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後),並報送103號文要求的備案資料與相關受託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參與總(母)公司年金計劃的,還應報送經人社部門或總(母)公司確認的參與年金計劃證明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申請單位報送的備案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告知申請單位,並將《申請表》留存,其他備案資料予以退回。申請單位應妥善保存相關備案資料,以備核查。
三、單位應將當月遞延繳納稅款的單位、個人繳費資訊同當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資訊在次月申報期內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具體填報規則詳見上海稅務網站發佈的上海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軟體相關説明。
四、103號文實施前已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稅收遞延政策執行(申請書樣式附後)。上述單位應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對於逾期未備案的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追回已遞延的個人所得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託管人使用年金個人所得稅專用賬戶,辦理年金領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手續。相關申報表式與填報規則詳見上海稅務網站發佈的上海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軟體相關説明。
對於年金計劃終止(包括正常終止、死亡、出境定居等)的個人,託管人應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軟體中填選相應標誌,並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附件:1.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計劃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登記備案申請表
2.申請書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