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現將有關問題補充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自2015年9月1日起,外省市建築安裝的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在滬新辦登記的工程項目,其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或者勞務派遣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上海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軟體可在上海稅務網“下載中心”專欄下載。
對2015年9 月1日以前已在市稅務三分局辦理登記的工程項目,可按原核定徵收辦法執行至該工程項目結束為止,也可改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並根據操作規程中的“事項名稱一”有關方法辦理。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辦理工程項目確認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二〔200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9月9日
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
所得稅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一: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納稅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審核扣繳義務人提交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全。
1.扣繳義務人範圍為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
2.扣繳義務人申報資料:
(1)《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複印件上需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首次申報時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接工程項目登記表》複印件(首次申報時提供);
(3)《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
(二)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導入或錄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明細申報資訊並列印稅單。
事項名稱二: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申報(納稅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審核扣繳義務人提交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全。
1.扣繳義務人範圍為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
2.扣繳義務人申報資料:
(1)《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複印件上需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首次申報時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接工程項目登記表》複印件(首次申報時提供);
(3)建設方付款證明。
(二)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錄入申報資訊並列印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