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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7-2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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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7-24

狀態:全文有效

  為加強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等規定,現將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管理以與裝入離岸信託財産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産經營企業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裝入離岸信託財産沒有境內相關生産經營企業的,以納稅人境內財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有異議的,稅務部門為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二、居民個人應當在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財産裝入時的財産轉讓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應當在財産裝入的次月15日內,就財産裝入時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財産轉讓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離岸信託産生的收益按照“財産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並且約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個人的,居民個人應當在其取得離岸信託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資料。

  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非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

  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首次納稅申報時,應當附報以下資料:

  (一)離岸信託協議或者具有協議效力的相關文件;

  (二)裝入離岸信託的財産明細清單;

  (三)離岸信託組織架構等資訊;

  (四)離岸信託相關的其他資訊。

  非居民個人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並且約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個人的,居民個人應當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以及與取得分配所得相關的佐證資料。

  五、居民個人裝入財産的離岸信託終止時,居民個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附報終止當年1月1日至終止之日期間離岸信託運營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資料。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産的離岸信託終止時,取得信託財産的居民個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附報與取得分配所得相關的佐證資料。

  六、居民個人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後,由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的,居民個人在轉為非居民個人之日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附報轉為非居民個人當年1月1日至轉為非居民個人之日期間離岸信託運營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資料。

  七、居民個人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後死亡並且離岸信託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的,離岸信託受託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內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在居民個人死亡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附報居民個人死亡當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離岸信託運營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資料。

  居民個人死亡後由其他居民個人承繼離岸信託的,承繼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應當自承繼離岸信託起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承繼資訊、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資料。

  八、存在本公告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情形,繳納稅款存在困難需要分期繳納稅款的,居民個人、受託人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填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備案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受託人逾期備案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九、兩個及以上個人將財産裝入同一離岸信託,納稅人應當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報送有關資料。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産裝入同一離岸信託,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裝入離岸信託,居民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居民個人需要依法抵免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的,應當在辦理境外所得申報時填報並附報相關資料。

  十一、離岸信託受託人應當按照規定準確核算離岸信託運營、管理過程中産生的各類收益以及分配情況,按照納稅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轉讓所得”,並協助納稅人完成申報繳稅和資料報送等事項。

  十二、納稅人無法提供財産價值或者提供的財産價值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可以轉請政府價格成本和認證機構評估財産價值。

  十三、納稅人、受託人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受託人提供外文資料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稅務機關要求報送其他佐證資料的,納稅人、受託人應當配合。

  十四、納稅人、受託人未按規定提供、報送資料以及申報繳納稅款的,以及仲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納稅人、受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處罰。

  十五、本公告發佈前納稅人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按照規定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實施後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信託設立年度、2025年度《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歷年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十六、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

     2.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

     3.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4.離岸信託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5.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備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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