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12-28 15:01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2006〕113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11-30
廢止日期:2015-02-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總局對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進行了修改,一些地區要求總局明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車輛價格的計算方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主管稅務機關在計徵車輛購置稅確定計稅依據時,計算車輛不含增值稅價格的計算方法與增值稅相同,即:
  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附件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説明第12條第(1)款修訂為“境內購置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價欄)填寫”;第(3)款修訂為“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價欄)填寫”。
  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