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雙方主管當局代表經過協商,同意將中日稅收協定適用於日方新增加的重建專項所得稅(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和重建專項法人稅(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這兩個稅種是日本根據其國內相關法案設立,分別以中日稅收協定中稅種範圍條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稅和法人稅為稅基,且與其實質相同。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4日
狀態:全文有效
中日雙方主管當局代表經過協商,同意將中日稅收協定適用於日方新增加的重建專項所得稅(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和重建專項法人稅(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這兩個稅種是日本根據其國內相關法案設立,分別以中日稅收協定中稅種範圍條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稅和法人稅為稅基,且與其實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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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4日